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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慈善总会规章制度汇编

  温州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定名为“温州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简称创始基金。

  第二条本基金永久所在地为浙江温州。

  第三条“温州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为永久基金,不动本只取息。

  第四条创始基金在温州市慈善总会内设立账户,其管理及一切活动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来源及用途

  第五条创始基金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捐款人不限民族、国别以及信仰,不限法人或自然人。

  第六条凡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愿成为创始基金捐款人的,捐款2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创始人和永久理事;捐款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创始会员和永久会员。

  第七条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用途:

  (一)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二)资助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三)本会的行政支出;

  (四)经本会会长会议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创始基金捐款人若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一般应由该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出任永久理事或创始会员,并经本会会长会议确认。

  第九条创始基金捐款人作为本会永久理事,在理事会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被选任、或被提名为理事会及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十条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隐匿姓名,有权委托其他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 运营与监察

  第十一条创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保证创始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创始基金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是:

  (一)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二)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

  (三)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四)购买不动产保值、增值;

  (五)其他合法增值途径。

  第十三条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管理,须经会长会议批准,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创始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由本会会长会议作出报告,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和监督,年度报告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2018年5月22日第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长会议。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关于《温州市慈善总会章程》部分内容及《温州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修改的说明

  各位理事、各位代表:

  由于本届理事会未设置常务理事会班子,为便于开展工作,根据第四届二次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将原《温州市慈善总会章程》内涉及常务理事会的职能暂由会长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执行,市慈善总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及相关人员组成)研究决定,现提请理事会审议表决,涉及章程修改内容,待下次市慈善总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再作统一修订;将原《温州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内涉及常务理事会的职能改由会长会议执行,鉴于原《温州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的规定,现提请理事会审议表决。

  注:关于《温州市慈善总会章程》部分内容及《温州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修改的说明已于2018年5月22日经温州市慈善总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温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温州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募集原则

  1、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严格办理接受捐赠的手续。接受捐赠款物后,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严格执行钱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广泛采取资金募集方式。开展日常性的社会募捐;开展为特殊群体和事件的募捐;为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募捐;开展义卖、义拍、义演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开展专项定向慈善募捐;建立冠名基金和留本捐息冠名基金募捐等。

  4、资金来源如下:

  1)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捐款;

  2)创始基金的增值部分;

  3)利息;

  4)总会其他合法收入;

  5)政府拨款或政府购买服务;

  6)慈善信托。

  二、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愿捐赠款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三、资金使用原则

  1、创始基金,坚持动息不动本的原则,以后陆续接收的捐赠按照《慈善法》第六章第六十条,“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规定执行。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保证及时、快捷地发挥慈善机构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专项预备资金。

  2、为特殊群体和突发事件募集的资金,为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募集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3、专项定向捐赠的资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4、对捐赠者捐赠的物资,经评估入账后,全部用于救助或按捐赠人意愿救助。

  5、慈善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每一笔资金的支出和所有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支付或报销。

  四、资金使用范围

  1、发展老年人、残疾人、少年儿童等特定群体的社会福利和开展以扶危、济困、助残、助孤等为目的的社会福利和慈善活动。

  2、开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保护、体育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

  3、开展援外或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

  4、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的慈善捐赠项目和困难救助。

  5、其它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事业。

  五、资金审批程序

  1、总会应在每年理事会以前编制当年的资金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按计划督办实施。在资金预算计划内的项目由总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负责日常工作的秘书长签发;预备资金的使用,由会长提议经总会办公会议讨论后,会长审批并签发。超过预备资金额度的,应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会长审批签发。

  2、兴办慈善实业的慈善资金支出,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理事会决定后由会长审批签发。

  3、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在财政拨款和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中支出。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原则上在财政拨款中全额列支,由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审批;确需在创始基金的增值部分列支的,需经日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签发。

  4、慈善总会日常的办公用品购置在坚持节约的原则下,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中支出,由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审批。

  5、为扩大本会慈善公益事业的辐射面,经总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有偿资助。总会有权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总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

  六、资金管理原则

  1、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总会账务,控制运行成本,务必向社会交出一本明白账、放心账、良心账。

  2、资金的募集、使用,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3、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本办法经2018年4月10日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总会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办法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温州市慈善总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温州市慈善总会监事会是总会募捐、救助活动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为规范监事会的工作,根据《温州市慈善总会章程》及有关条例,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任临时召集。

  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参加,受委托者在会上可代表监事行使权利。

  三、监事会各项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监事表决同意才能作出,监事会的表决方式实行举手表决。

  四、监事会主任是日常监事活动的负责人,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如有必要主任可以委派其他监事列席。监事有要求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经主任同意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五、监事会对会长办公会议及会长作出的决定,认为有必要提出质询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并可要求答复。监事个人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并可要求答复。

  六、监事会对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各项重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可以作出监督意见。

  七、监事会每半年对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听取总会的收支情况报告,并进行审议,作出书面监督意见。

  八、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出具体的会议议题、时间和要求,并事先通报总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会长,然后通过表决作出提议决定。

  九、总会终止时,监事会对清算小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

  十、本制度经总会发文后执行。

  温州市慈善总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拓展慈善资金筹集渠道,充分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以及国内外爱心人士参与慈善捐助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温州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捐赠人可在总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由捐赠人指定捐助方向的专项基金,并在与总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基金冠名权。

  二、冠名基金进入总会账户,由总会设置专帐进行管理。

  三、设立冠名基金的最低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四、总会与冠名基金捐赠者应就基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备忘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冠名基金系专项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不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或其它任何经营活动。

  六、基金的使用与监督:

  冠名基金的使用应由双方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决算方案,总会与基金捐赠人共同审核、审批。总会和基金捐赠人均有权否决在使用过程中不符合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

  受赠方申请使用基金,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基金使用的预算报告等文件资料,在项目批准后并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须向慈善总会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以接受监督。

  冠名基金使用情况,年终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慈善总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布。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温州市慈善总会定向捐赠实施办法

  为规范定向捐赠活动,管好、用好定向捐赠资金,发挥定向捐赠的最大效益,保护捐赠人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定向捐赠的范围:捐赠人定向捐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用于扶贫、济困、救灾,扶助弱势群体,资助和兴办社会慈善福利事业以及服务于慈善事业的实业,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事业。

  二、定向捐赠方式:捐赠人定向捐赠应提供定向捐赠方案和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签订的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上应写明捐赠人和受赠人(或单位),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质量、项目(用途)、交付时间及管理使用要求等内容。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定向个人金额、数量较低的,可直接在捐赠发票中注明。捐赠人定向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尊重捐赠人意愿,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依法拨付(发放)捐赠款物和实施慈善捐赠项目。不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

  四、定向捐赠资金领取:受赠人(或单位)领取定向捐赠资金前,应向本会救助部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

  定向个人的,受赠人应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填写定向救助申请表;

  定向单位的,受赠单位应提供定向捐赠协议书、定向捐赠资金领取函和单位有效票据;

  定向捐赠项目的,受赠单位应提供定向捐赠协议书、定向捐赠项目资金领取函、单位有效票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复。

  五、定向捐赠资金支付的审批:

  救助部受理受赠单位、个人要求定向捐赠资金领取函(表)后,要认真审核、即时办理。如有特殊原因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定向捐赠资金拨付,50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0000元(含)以上由会长或委托专职副会长审批后拨付;

  六、根据定向捐赠用途,有关部室应对拨付定向捐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情况进行3个月或半年一次的检查,发现违背使用的及时进行纠正处置。如有必要应向社会公开。

  受赠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检查监督,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审计督查。

  七、本会各分会定向捐赠资金支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温州市慈善总会临时救助审批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慈善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根据《温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救助对象:因天灾人祸等重大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本市居民及在温的新居民(需提供在温满1年的暂住证明)。

  救助原则:临时救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慈善机构救助为主,情况较为特殊的由市慈善总会酌情予以救助。原则上每人(户)一年只能救助一次,不能重复多次救助。

  救助申请:申请救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温州市慈善总会临时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救助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成员、家庭地址、工作单位、所辖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名称,申请救助原因等情况,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地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在温的新居民须提供有效居住证和务工单位证明。因重大疾病申请救助者还须出具县(市、区)以上正式医疗机构所提供的病情记录、病情诊断、已用医疗费用、所需医疗费数目等有效材料,并由主治医生签名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公章。

  救助标准:特困家庭成员因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者,慈善总会予以1000-3000元以内的救助。因重大疾病而家庭及亲属确实无力为其支付医疗费用者,视其病情程度予以3000-10000元的救助。个别情况特殊者,可与予以10000元以上的救助。因天灾或突发事故造成生活极端困难者,予以每户3000-10000元的救助。

  审批程序:对申请救助者,救助部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或由有关部门了解、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意见,并根据困难程度、救助部审核材料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后,报秘书长审批。

  审批权限:救助金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会长或委托专职副会长审批。

  救助金领取:临时救助金领取手续必须齐备,必须填写申请表和领款凭证,由被救助者签名并摁指印。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温州市慈善总会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社会各界和困难群众服务。

  二、认真贯彻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热爱慈善事业,积极投入慈善活动,注重调查研究和工作创新,努力为慈善事业作贡献。

  三、按照总会《章程》积极开展工作,热情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及时处理群众困难诉求和来信来访,讲究礼貌,文明服务,树立良好形象。

  四、严格遵守总会纪律,坚守岗位,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谋私利;服从组织领导,密切联系群众。

  五、勤奋扎实工作,办事认真细致,提高工作效率,尊重同志,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六、贯彻勤俭办好慈善事业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管好用好每一笔慈善资金,维护慈善信誉度。 七、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研本职业务,坚持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锤炼品德意志,弘扬法治精神,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温州市慈善总会工作岗位职责

  一、会长职责

  1、负责慈善总会全面工作;

  2、召集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3、定期召集和主持日常办公会议;

  4、负责重要文件的签署;

  5、负责年度预备资金的使用和审批;

  6、联系市主要机关的有关慈善工作;

  7、审批总会的重大资金与主要事项。

  二、副会长职责

  1、做好分管工作;

  2、协助会长做好协调事项;

  3、负责完成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工作。

  三、秘书长职责

  1、主持总会日常工作,召集工作例会,负责理事会工作计划的实施、检查和督促;

  2、组织编制募捐、救助、义工、宣传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

  3、组织草拟慈善总会文件、重要报告;

  4、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筹备工作;

  5、协调副秘书长及部、室工作;

  6、签发总会一般文件;

  7、承办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副秘书长职责

  1、做好分管工作;

  2、协助秘书长做好总会的协调事项;

  3、负责完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办公室职责

  1、编制慈善工作年度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2、负责总会会议有关材料的起草工作和会务工作;

  3、负责总会文件资料收发、传递、整理、归档、保管和调阅;

  4、督促会长办公会议和工作例会有关决定的落实;

  5、负责行政财务预算和管理,实施会计核算和年度审计。监督救助资金的使用。负责慈善捐赠和救助信息的发布;

  6、负责总会固定资产管理和登记,做好捐赠物资的接受、登记、保管和发放;

  7、负责印章管理、车辆管理、公务接待、办公用品管理、卫生保卫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8、联络县(市、区)慈善组织的建设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处理来信来访问题;

  9、负责总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募捐部职责

  1、编制年度捐资工作方案,总结年度捐资工作情况和经验。起草捐资工作有关文件;

  2、组织开展以“一日捐”、公开捐、定向捐、网捐、基金、信托等多种形式的募集资金活动,积极拓展募捐新渠道、新方式;

  3、负责建立和实施理事单位联络员制度,开展劝募捐资活动;

  4、负责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慈善分会及各界知名人士等联络工作;

  5、负责掌握资金募集情况,及时发布捐资信息和使用信息;

  6、负责募捐后续服务工作;

  7、负责捐资的接待工作,建立捐资档案;

  8、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募捐工作。

  七、救助部职责

  1、负责编制年度救助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救助工作情况和经验;

  2、负责救助项目策划,起草救助文件,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公示和发布救助结果情况;

  3、建立救助项目库,积极拓展救助新项目、新方式,开发社会协作的资源;

  4、负责救助对象来访接待、调查和处置;

  5、负责救助项目的检查和情况反馈工作,评估救助的效果。监督救助资金的使用;

  6、负责救助项目材料的审批、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7、负责与县(市、区)慈善总会合作救助项目工作;

  8、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救助工作。

  八、宣传策划部职责

  1、负责编制年度宣传策划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宣传工作经验;

  2、负责慈善活动的宣传策划;

  3、负责慈善网站的信息发布、开发工作;负责《温州慈善》刊物的编撰、印发;

  4、掌握慈善筹资和救助信息,及时(定期)在《温州慈善》等宣传刊物上发布;

  5、负责宣传慈善典型以及材料的编号、汇总和归档;

  6、负责与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联络、合作和互动;

  7、负责慈善理论的研究和慈善文化的探索;

  8、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宣传工作。

  九、义工部职责

  1、密切联系义工分会,指导协同义工分会做好义工队伍建设工作和组织开展义工服务项目活动。协同义工分会编制年度义工工作计划,总结年度义工工作经验;

  2、与义工分会联系和协同完成年度重要工作和重要项目活动的任务;

  3、指导督促义工的招募、登记、培训、管理、考核和表彰工作;

  4、指导督促进行义工服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及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5、负责义工服务活动的宣传与交流,做好义工分会网站的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

  6、负责与其他义工(志愿者)组织和各县(市、区)义工(志愿者)组织的联系、合作与交流;

  7、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义工工作。

  温州市慈善总会行政管理制度

  一、考勤规定。总会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与当月考勤奖挂钩。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必须事先请假,无故不到的,按旷工论处,扣除当日工资及当月考勤奖。

  二、工作纪律。总会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不准用电脑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票、上网聊天;不准擅自离岗外出办私事、逛街、游园、购物。发现有违反以上纪律的工作人员,除了由本人作出书面检讨外,还要扣去当月考勤奖,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三、公务出差及请假规定。正副秘书长因公出差或请假须经会长同意;正、副部长(主任)出差或请假1天须经秘书长同意,2天(含2天)以上须经会长同意;各部室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请假1天须经部长(主任)同意,2天以上(含2天)以上须经秘书长同意。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给予补休,办公室作好登记。

  四、财产登记规定。价值1000元(含)以上的公用财产(含捐赠财产)列入固定资产,逐件登记,专人负责。设备购置或社会捐赠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接收,在该设备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能予以报销、支付或移交。购置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由专人负责验收、登记、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

  五、印章保管使用规定。刻制印章,由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总会、办公室的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和监印。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管好印章。凡以慈善总会名义发文,按文件审批程序报经有关领导签发后方予鉴印。凡本会人员以总会名义出具介绍信到外省、市的,要经会长批准,并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字。需盖章的表格、材料等,要进行登记,并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字后予以盖章。 六、公务接待规定。公务接待坚持“统一安排、对口接待”的原则,由秘书长统一组织协调,办公室统筹安排并做好登记。接待对象在温期间,原则上按接待标准宴请一次,必要时可增加工作餐。接待标准原则上参照市民政局规定的标准安排。接待要热情周到,礼貌大方,廉洁节约、安全满意。

  温州市慈善总会会议制度

  根据《温州市慈善总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长办公会制度。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参加。主要内容是分析研究工作,讨论决定本会日常重要事宜。特殊情况下,会议也可采取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秘书长兼做会议记录。

  二、工作例会制度。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秘书长召集。副秘书长、部(室)长(主任)参加。会议召开时,可以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主要内容是交流、讨论、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写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签。

  三、临时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有重要事项急需立即召开会议时,由会长、秘书长临时决定。由办公室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并负责会议记录。

  温州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监督,将有限的慈善资金用于党和政府最关心、困难群众最需要的慈善救助项目,满足捐资人的意愿,提高慈善资金的社会效益,促进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温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条 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国家颁发的《会计法》、财政部制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第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等。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按每日发生的原始凭证记帐。月末余额要与会计总帐余额一致。库存现金余额如有不符,要查找原因核对正确。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余额相符,如不一致或有未达帐项业务要查找原因,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核对无误。

  第四条 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执行。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编立清册,经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批准。属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坚持依法理财、节俭理财、量力而行和支出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预算管理包括募集资金预算和救助资金预算,编制预算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的方针。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支出预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编制预算要注意控制业务活动成本,特别是行政管理费用,控制在当年总开支的10%以内,在投资收益及增值部分支出。注意创始基金的积累,储备承办慈善实体、优良的投资项目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收入管理

  收入指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投资收益、银行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收入要反映会计主体,将收入纳入基本帐户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私设帐外收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取得的各项收入,开具财政捐赠票据和往来款票据,并缴入基本帐户管理。捐赠票据和往来款票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向市财政局结报、核销。

  第八条 支出管理

  慈善救助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中列支,不得随意扩大救助项目资金的发放范围。管理经费支出应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杜绝铺张浪费。

  (一)财务支出审批:

  1、慈善总会理事会通过的年度预算计划,由秘书长按计划督办实施,并负责审批。

  2、预算计划外慈善资金的使用审批,按本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3、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保险和工作经费,在财政补助经费和创始基金增值部分列支,控制在救助总支出的10%以内列支,由秘书长审批。

  4、总会日常的办公用品购置,要坚持节约的原则,购置大宗办公用品,购置前须填写购物申请单,经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报办公室统一采购。凡购置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5、费用的开支报销,凭原始发票(差旅费应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经办人签名,由财务人员审查费用单据内容、金额无误后,经秘书长审批签字后给予报销。

  6、各种罚款的费用由直接责任人自理,不得报销。

  7、预借款的审批手续。因公购物或出差等理由需预借款者,应由经办人(出差人)出具借据,并经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方可预支。购物回来,及时办理报销并收回借款,借支差旅费待出差回来后五天内办理报销并收回借款。

  (二)会议经费使用与管理

  召开各种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严格控制会期、出席(参加)人数和费用支出。

  会议经费依据会议通知的参会人数、时间和标准做会议经费预算,报秘书长审批后按预算执行。会议经费报销时,需提交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和会议经费预算单,由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现金管理

  1、正常开支所需现金应严格控制在银行核定的备用金数额以内,无特殊情况不能超定额库存;

  2、各种收入所取得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顶替备用金和坐支;

  3、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结月清,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对银行开设的帐户,应严格管理,除与慈善捐赠、救助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他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2、经管人员要按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时清帐、对账、核对余额,保证银行存款使用安全,不得发生透支现象;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1000元以上的大额支付,须用支票结算。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克服重钱轻物思想。具体管理按照《温州市民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会计监督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会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及支票,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项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支票与印鉴章应分别管理,出纳人员应管理好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不予接受、要求更正或补充的权利,并及时向总会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总会领导应支持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监督。每年一次财务收支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温州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市慈善总会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会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总会档案是指总会领导和各部室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表、照片、光盘等为载体的历史记录。

  三、总会办公室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建立档案室,指定专人具体收集管理档案。各部室应及时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向档案室移交。

  四、档案员职责

  1、学习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掌握档案管理技能。

  2、负责收集各部室所产生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应归档的文件、影像材料。按规定及时整理、立卷、登记、归档和安全保存,严防丢失和霉烂。

  3、及时提出有关档案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果。

  五、档案整理、归档范围:上级文件材料;总会形成的各种会议、活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和影像制品;基层慈善机构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影像材料;总会开展的各种捐赠、救助、义工、宣传等活动的材料。

  六、档案的保管要完整、安全,档案室要坚固,具有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档案室钥匙由档案员保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档案柜统一排列、编号,做到整齐有序、指引醒目。保持档案室整洁,室内严禁吸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和其它杂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档案主要提供内部查阅,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查阅或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必须出具工作介绍信,报请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并做好登记和用后收回。总会工作人员查阅工作范围的档案,由档案员提供,借阅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借阅档案应当及时归还。查阅档案必须保护档案整洁,不得在档案上勾划、涂改、撕毁、污损、抽换材料等。

  八、档案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办结后方可离开岗位。

  温州市慈善总会网站管理制度

  温州市慈善总会网站是本会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官方网站,网站域名为www.wzcsh.org.c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会网络信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网站建设的宗旨是:传播慈善理念,宣传慈善文化,报道慈善活动,公布捐助信息,服务弱势群体。

  二、网站的版面和栏目主要包括总会介绍、慈善新闻、慈善募捐、慈善救助、慈善视频、慈善义工、慈善公示、慈善法规、慈善杂志、市县动态、理论研究。

  三、网站的日常维护、监控、后台管理,除慈善公示由办公室负责外,其余均由宣传部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网站发布的信息和资料,应以反映市慈善总会的工作为主要内容,具有准确性和时效性。网站转载的信息和资料应注明作者和来源。

  五、网站信息资料发布的审核机制,所有栏目的一般性信息由宣传部长审核后发布,重大信息由秘书长或会长审核后公布。

  六、网站内容每三个工作日更新一次,并及时修改发生变化的内容。

  七、网站管理员应提高安全保密意识,网站发布的信息资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上传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宣传暴力、色情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信息。

  八、网站管理员要加强网站的安全管理,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手段,完善网站后台管理和维护功能,做好操作系统、数据库的备份工作,提高抵御来自互联网的各种攻击的能力。

  温州市慈善总会收发文制度

  一、收文。凡给总会的文件、信件及有关资料,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收拆、登记。

  二、办理。凡需总会办理的有关文件、信件由办公室专人登记后送分管副秘书长提出办理意见呈秘书长、会长批示后由有关部门办理。一般具体业务信件,直接交有关部门或经办人处理。

  三、发文。是总会向上级请示或报告工作的文件、印发重要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正式签订的重要协议、合同、以及答复重要问题的材料,必须由会长签发。通知、通报等文件的起草由各部(室)负责草拟,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签发。起草人、审核人、签发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并写上姓名、日期,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文件底稿按规定存档。

  四、催办、督办。凡上级慈善组织、主管局领导以及会长、副会长批办的文件、信件,会长办公会议决定限期办理的重要工作,由专职副秘书长负责派人催办,秘书长督办,并及时报送结果。 五、归档。慈善总会的文件、合同、协议、协定、资料、相片、音像制品等,都要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收集立卷归档,由办公室落实专人保管。

  温州市慈善总会办公楼管理制度

  为加强办公楼管理,维护良好的办公秩序,保证办公场所文明安全、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管理

  1、工作人员在办公楼内应注意文明礼貌、仪表整洁,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丢烟头、果壳、随地吐痰。

  2、办公用具统一由办公室购置、登记和发放使用。厉行节约,不得铺张浪费。

  3、坚持节能减排,节约用电、用水,尽量减少空调使用。

  二、安全管理

  1、工作人员应对自己安全负责,离开办公室、会议室、图书室、活动室等场所要关窗、关灯、关水,关空调、关电脑,关门。

  2、节日期间由办公室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工作。

  3、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印鉴等要按规定存放。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存放财物。做好安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维护使用。

  三、消防管理

  1、严禁在办公楼内乱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安装和拆卸电器设备,不得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不得在消防设施周围堆放物品。

  2、严禁阻塞消防通道和其他安全通道。

  3、严禁随意拨动、打开消防报警器。

  四、卫生绿化管理

  1、办公室室内卫生由使用者负责,领导办公室和公共场所卫生由保洁员负责。

  2、办公室的办公用品、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外清洁。注意公共卫生,不随意丢弃垃圾,茶渣等物倒入垃圾桶。

  3、办公楼内的绿化委托专业公司管理和维护。全体工作人员都应爱护树木花草,不得折损、践踏、随意移动盆景花卉。

  温州市慈善总会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公务车辆管理,实现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保障用车有序、用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公务用车审批登记。原则上以保障领导公务用车为主,兼顾各部室任务用车。各部门公车使用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安排,领导直接安排用车的,由驾驶员告知办公室主任,便于办公室掌握用车情况。驾驶员应对每次出车情况做好登记。

  二、严格公务车辆费用管理

  1、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三统一,两定点”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标识、统一保险、统一入库管理,实行IC卡定点加油、定点维修。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不在指定汽修点保修或用现金加油(特殊与紧急情况除外),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2、驾驶员应有计划地实施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年审、保险和车辆清洗等工作。车辆坐垫、轮胎、电瓶等配件需要更换的,由驾驶员填报《车辆保修单》,由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坚持事先预批、厉行节约原则。

  3、驾驶员在公务用车中所产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需经用车人签字,秘书长审批,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当月报销)。

  三、严格驾驶员日常管理。

  1、驾驶员要具备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做到服从调度、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热情服务,严禁酒后驾驶。

  2、驾驶员要坚持保养保洁车辆,保证车辆的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车辆技术档案记录,保持车容整洁。

  3、驾驶员在用车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向保险公司报案。隐瞒不报的,经查实,事故赔偿费、汽车修理费等费用由驾驶员本人自理,性质严重的,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4、严禁驾驶员将车辆交付他人使用。除执行公务外,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车和为他人私自用车。驾驶员如果擅自私自用车,所产生的燃油费、路桥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单位并给予告诫;造成车辆丢失、损坏和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个人负责经济赔偿,并承担一切后果。

  5、驾驶员酒后开车、违章操作、无故超速酿成严重事故被交警、纪检、新闻媒体查处曝光的予以辞退,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驾驶员遵守本制度,当年年度安全行驶的,参照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安全驾驶奖励。

  温州市慈善总会用工制度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按照《温州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8号文件规定,参照《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直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发<2015>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用工制度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设定的岗位,向社会招聘和返聘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同志,具体工作岗位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1、基本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的有关规章制度,事业心、责任感强,愿意努力为慈善事业作贡献。

  (2)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

  (4)具有大专以上(含)文化程度优先聘用。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因为工作需要,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适当放宽。

  2、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新聘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聘用;正式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每五年签订一次。凡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返聘人员:是指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已经离、退休的,工作对口有经验的,愿意为慈善事业做一些力所能及工作的老同志。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1、资金来源: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从市财政每年下拨的行政经费和创始基金收益中支出。

  2、聘用人员享受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标准。试用期内不享受通讯补贴、节日福利。

  3、返聘人员:参照民政部《关于部管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可以列支的必要工作经费暂行规定》。

  三、奖惩措施

  1、实行年终综合考评制度,按10%左右的名额评选出年度先进工作者,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工作上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损失或给慈善总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享受当年的年终考评奖,予以辞退。

  四、本暂行规定经2018年4月10日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温州市慈善总会党支部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慈善总会的党建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会党支部接受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和会长办公会议的指导,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党支部职责:

  1、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2、积极组织开展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专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争先创优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党员职工的积极性。

  3、坚持党内民主生活制度,贴近党员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组织活动,保证党内民主生活制度落到实处。

  4、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党支部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党支部布置任务的执行情况。

  5、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6、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分析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情况,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支持党员的工作和生活,及时为有困难的党员排忧解难和做好慰问帮扶工作。

  7、积极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处理。

  8、认真完成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和总会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

  三、党支部活动:

  1、每月组织一次党员学习(可吸收党外同志参加),传达学习党和国家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学习党的重要文献、国家法律、政策以及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知识。

  2、每月召开一次支部会,研究支部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会议、文件精神等。

  3、每季度组织党员参加一次党课或讨论,接受党的路线政策和政治思想教育。

  4、每半年召开一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进行思想交流、专题讨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每年进行一次党员评议和召开工作总结会议。

  四、党组织关系在原单位,而工作在总会的党员,要过好双重党组织生活会,自觉参加总会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党员要按时交纳党费,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