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温州市慈善总会(英文名WenZho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W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热心温州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行业性、联合性、民间性、专业性相统一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联合慈善力量,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积极探索温州特色的慈善工作新路子,促进社会发展、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为温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莲花路蝉河大厦①座(西首)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创始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二)扶贫济困。开展助医、助学、助老、恤孤、助残、优抚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积极参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保护、体育事业等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
(三)赈灾救助。开展赈灾援助活动,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灾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抚慰救灾勇士。
(四)开展志愿服务。组织义工(志愿者)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建立义工(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推动义工(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会员开展慈善活动,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会员合理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六)开展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编撰有关慈善工作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工作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七)推动合作交流。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学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与省内、国内、国际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推动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
(八)开展评估表彰。总结推广各地慈善工作经验,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九)开展专业研究和进修。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研修,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提高慈善工作者和义工(志愿者)专业素养。
(十)推动行业自律。推动制订和实施各类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
(十一)提供专业咨询。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为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十二)开展行业监督。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慈善活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在本市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在市慈善领域内的慈善组织,以及热心慈善事业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媒体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在市慈善领域内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应邀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取得享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大会;
(六)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产生监事会;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三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慈善总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相关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四)决定设立和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已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因工作需要延长任职期限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政策原因,经会长委托和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3、负责总会全面工作;
4、定期召集和主持日常办公会议;
5、负责重要文件的签署;
6、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负责年度预备资金的使用和审批;负责大额定向资金的审批。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三)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员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是本会捐募、救助活动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作出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三)检查本会的捐募、救助活动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管理费用来源于创始基金投资收益、会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协议约定等。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准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等,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健全完善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须有理事会2/3以上人员到会,2/3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2021年7月23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