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家境贫困的精神疾病患者(一级精神疾病患者除外)。
(二)申请条件:1、以温州户籍为主,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家庭贫困患者、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持民政部门核发《困难家庭救助证》对象、持总工会核发《困难职工特困证》等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新温州人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民政出具的贫困证明。2、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经社保、新农合等医疗保险报销后,负担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精神病患者,经定点医院核准后,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贫困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及乡(镇、街道)两级经办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救助额度:1000-5000元。
(四)定点医院:1、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2、温州康宁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