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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慈善总会章程

www.wzcsh.org.cn 更新时间:2006-11-30 14:36:52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3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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