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3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