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三)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捐募、救助活动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派代表列席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对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会长作出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三)检查本会的捐募、救助活动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必须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监事会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