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产生监事会;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或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三次不能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
(六)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结算和善后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慈善总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会长办公会议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