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2006年5月3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及《温州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1、接受全国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款、捐物等;
2、创始基金的增值部分;
3、利息;
4、总会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募集
1、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严格接收捐赠的手续。接受捐赠工作,由本会秘书长负责。接收捐赠款物后,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执行严格的钱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资金募集方式。除接收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4、总会聘请温州社会各界热心于本市慈善事业的代表及捐赠人民币2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人士为永久名誉理事,共同参与本会的资金的管理工作。
三、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税务部门对慈善捐赠的款物及有关慈善活动的收入,给予优惠的免税政策。
四、资金使用原则
1、创始基金,坚持动息不动本的原则,以后陆续接收的捐赠按照国务院第400号《基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的规定执行,捐赠30%纳入创始基金。
2、对突发性灾害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赈灾。
3、专项捐赠项目建设的,按照捐赠人的意见,实行专款专用。
4、对于义演义卖所募集的资金、扣除成本外,全部纳入捐赠收入。
5⒍杂诰柙呔柙氖滴铮坑糜诰戎?BR> 6、举办大型慈善活动,事先必须妥当落实好赞助厂商。
7、慈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所有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报销。
五、资金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赞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助困活动;
3、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六、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总会应在每年十一月份以前编制第二年的资金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按计划督办实施。在资助预算计划内的资助项目由会长办公会议实行审批,并由负责日常工作的秘书长签发。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应由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2、兴办慈善实业的慈善资金支出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提交理事会决定后由会长审批。
3、预算计划外慈善资金的使用审批:30万以上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秘书长签发;5万元至30万元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秘书长签发;5万元以下由会长审批签发或由会长委托秘书长签发。
4、工作人员必要的工资支出或生活补贴在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中支出,由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审批。
5、慈善总会日常的办公用品购置在坚持节约的原则下。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中支出,由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审批。
6、为扩大本会慈善公益事业的辐射面,经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有偿资助。并有权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总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